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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国务院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8-06-28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草案突出医疗纠纷预防,规范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

过去的医疗纠纷按照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该《条例》确实化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为医疗事故的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条例》实施后,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原《条例》中的损害赔偿已经不适用。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

三是医疗纠纷非诉讼途径处理途径不通畅,容易引发“打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风气。

因此,许多死者家属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参照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判决。但是,这对于医院有失公允。还有的死者家属干脆在医院闹事,他们明明知道医生没有过错,但是他们会找出许多理由,医生为什么没有让我们转院,医生为什么要让我们转院。

 

对于黑纸白字的签署文书,家属一概推脱不知道;或者签字的家属躲起来,其他人闹事,说我们不知道呀。因此,医生诊治一个危重病人,要将他(她)所有的子女都找回来,让他们签字。即使大家都签了,他们会说,我们不知道怎么回事,医生让我们签字,我们就签了。医闹可气的是许多死者家属,说,病人来的时候还喘气呢,现在为什么不喘气了,你们给一个说法。很多家属说,人死在哪里,哪里就要出点安葬费。很多领导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被风吹掉,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策略,草草给钱了事。这样形成了坏习惯:“他们能搞到钱,我们为什么不能搞钱。”

 

医疗行为毕竟不是单纯的消费行为,医疗纠纷不能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行为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行为,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巨大的风险,许多不能预测的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医生承担,为了体现公平合理性,医疗风险应该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

医疗行为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行为,患者到医院就医绝不是单纯的消费,医疗纠纷不能完全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巨大风险,甚至有许多是不可预测的,这些风险不应该完全由医院承担。

新《条例》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将”罚则“改为”法律责任“:

1、规范了医疗纠纷处理中赔偿和鉴定问题,借助司法实践经验,患者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原则上应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3条途径: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

 

2、新《条例》强化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处理。

3、新《条例》规定医疗损害继续按照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认证。

4、新《条例》明确了医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

 

5、新《条例》强调了出现医疗纠纷要依法解决,患者尸体存留病房时间由不得超过24小时改为不得超过2小时,存留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死者家属如果违犯此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报警,公安面关通知殡仪馆进行处理。

 

因此,发生医疗纠纷后,家属可以和医疗机构直接协商,或者提请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医疗机构应该封存病历,时间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上级部门进行监管,通知承保的保险机构亲临现场,为医疗损害赔偿做准备。双方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根据鉴定结果申请调解。如果双方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侵权责任法》判决相应赔偿。如果患者身体损害非医疗过错,法院不支持家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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