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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出台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点击量: 时间:2015-11-02

国务院法制办30日就《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送审稿要求,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据悉,目前化解医疗纠纷存在诸多问题,如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易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此外,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已不适用于现在。

  

  根据条例送审稿,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条例送审稿对医疗机构从行医规范、解决途径等方面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如,医疗机构需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医疗新技术进行临床应用前,须经规范的临床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并通过相关审查;要设立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条例送审稿特别强调,医疗机构应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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