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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医闹”黑名单制度终于出台!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8-10-17

打击“医闹”行为,国家一直在推进相关措施的实施。在业内多年呼吁之后,“暴力伤医黑名单”制度在2018年10月16日正式出台。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乘坐飞机等16项惩戒措施,让伤医行为者无路可走。

 

 
 
 

 

各地的“医闹”事件屡见不鲜,而且许多事件的受害者都是医院方。霍尔斯也收集了许多关于“医闹”的案例得知,“医闹”分为职业医闹和非职业医闹。职业医闹:比如病人刚去世,家属就收到短信“你们想搞事的话,可以找我帮忙,要到钱大家分成”,他们组织的医闹活动很专业,善打擦边球,让警察也毫无办法。非职业医闹:有些地区就是有这种风气,一个人出事了,立即就纠集一大帮老乡来闹,靠的是人多势众。

之前广州越秀区一家三甲医院的“医闹”事件沸沸扬扬。据了解,一名来自白云区江高镇的病人因病情危重从白云区某医院转诊到广州越秀区的这家医院,治疗两周后病情已基本缓解,但是就在病情好转之时,这名病人突然猝死。当时医院提出要尸检找出病人的死亡原因,这样的做法也能更好地判断责任是否属于医院。但是病人家属拒绝尸检,即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也不走法律途径,只是狮子大开口提出要索赔1000万元。就在谈判当天,病人家属从江高带来20多人聚集在医院病区,进行打骂医护人员,甚至对院长进行人身安全威胁。后来,医院只好拨打110,多名防暴警察赶来。经过调查得知,这群来自白云区江高镇的病人“家属”在江高镇属于“惯犯”,医院意识到这是碰上了“职业医闹”。

尽管许多部门介入这场“医患事件”,但是“医闹”依旧未能平息。为了维护医院医疗秩序,医院方“违心”赔偿患方20万元人民币。这件“医闹”事件对越秀区医院的医务人员造成了很大的打击。

 

 
 
 

 

 

像诸如此类的“医闹”事件出现在全国各地,越秀区的这家三医院只是众多“受害者”中的其中一名。所以,为了降低医疗风险、维护医疗秩序,许多医院都自己的一份“黑名单”。

其实,早在很多年前就有人提出要建立“医闹黑名单”制度,但是造多许多人的驳斥,认为这个行为这是违反“健康权”的。霍尔斯将对“黑名单”和“健康权”进行解析,方便读者更容易理解。

健康权:健康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称为“道德权利”。简而言之,健康权是与生俱来的,须臾不可离开的权利、不可以变更、转让、放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拥有健康是公民享有和实现一切权利的基础。

黑名单:“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或企业利益的行为。“黑名单”的作用是对企业个行为的限制或者信用的贬损,通过对违法、违规当事人信用的贬损和行为能力的一定限制,对其和社会公众起到震慑教育作用,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有效手段。

健康权是人类最最基本的权利。所以医院如果将纳入“黑名单”的患者拒之门外是违反人权的。而“黑名单”制度是在法律或市场失灵、社会诚信氛围较差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常常是一种无奈之举,一种过渡性产物。应对医院暴力,我们不应在罪与罚上继续困惑和不作为,而是应让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管理、约束。

 

 
 
 

 

只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并且医院安全管理到位,对潜在的伤医者产生震慑,医务人员的安全才会有保障。

所以,在2018年10月16日,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医闹黑名单”制度终于如大家所愿出台了。接下来,霍尔斯将为读者解读寄予厚望的《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面对猖狂“医闹”,制定多条惩戒措施,让其寸步难行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备忘录》指出,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备忘录》同时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霍尔斯认为这样的“医闹”黑名单制度给医护人员创造一个更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让那些严重伤医、医闹等恶劣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寸步难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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