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诊所开办流程
来源:霍尔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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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0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人要有理想,要勇于追求理想,直到实现理想。医生朋友也不例外,当他们当了多年医生、有名气、有技术时是否想过要拥有自己的诊所来造福更多的人们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开诊所的流程是怎样的呢?
霍尔斯医疗整理了以下信息,供大家参考。
一、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4)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5)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6)具有常住户口。
(7)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8)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1)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三、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五、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七、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八、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九、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十、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凡申请开办私人诊所的,均应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从业医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执业场所有关条件的证明;
(5)资金、设备、仪器情况的证明;
(6)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开办私人诊所申请后,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医疗需求,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属县(市)范围的,由县 (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给执业许可证;属市区范围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市统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给私人诊所发证。
十二、私人诊所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诊疗科目、时间;
(三)服务场所建筑面积;
(四)从业人数;
(五)自备药品品种;
(六)注册资金;
(七)执业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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