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杜绝出现过度医疗
不久前,深圳某医院医生,重复使用一次性手术专用耗材的冷冻消融针,先后为该医院的患者共212人次做手术,共收取患者费用近600万元。
这是近日罗湖法院披露的一起耸人听闻的案例,两名涉案医生均被重判。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过度医疗,过度医疗造成的结果不仅仅只是重判两名医生以及相关罚款,更是对医院的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当地医患关系的再度紧张。
定义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主要种类
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
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
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基本特征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形成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 的过度检查;
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
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众所周知,一旦某家医院出现过度医疗,那么,这家医院的名声、形象、公信力、民众的信任、等就会出现雪崩式垮塌。
这不仅对医院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更是对当地医患关系和谐相处造成伤害。
因此,霍尔斯国际医疗建议各医院应当机警、严肃的对待过度医疗,严防过度医疗的出现。
这不仅是医院在发展时必须面对的问题,更是医院在发展好之后也要高度重视的医疗现象,这样才是医院打造自身品牌、树立医者形象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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