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无非是两点
霍尔斯认为“医患关系”即“医生—患者关系”,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其含义较西路里斯的“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要更为局限一些,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患者)相互间特定的医治关系。
其实可以把医患关系分为两个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部分,即“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和“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一)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
医患关系的非技术方面,确定是医患关系中基本、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病人对医院、对医生是否满意,并不在于他们能判断医生所给的诊断和治疗处置的优劣、医生手术操作的正确和熟练程度(事实上绝大部分病人都不是医学专家,对技术本身的评价是超出他们的能力的),而在于医生是否耐心,是否认真,是否抱着深切着的同情,是否尽了大的努力的作好诊治工作,简而言之,就是服务态度好不好,医德高不高。有时,病并没有治好,病人仍然很感谢、很满意;有时,病人死去了,家属亲友还真诚地感谢医务人员在救治过程中的良好服务,对医院仍很满意。当然,相反的情况也不少见,病虽然治好了,病人虽然出院了,但对医生、对医院还有一大堆不满以至气愤。
诚然,良好的医患关系,常常主要方面的责任在医生,因为病人是求医者,通常都是尊重医生的,愿意有一种好的医疗关系的。但是,从整个社会来说,也要注意宣传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体谅医院工作和医疗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困难,积极和医院、医务人员合作。对于一些破坏正常医患关系的行为,干扰医疗过程正常进行的行为,以至无理取闹、殴打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有强大的社会舆论予以谴责,并加以必要的法律制裁。
(二)医患关系的技术方面
从技术上来说,医患关系除了上述三种一般性模式之外,还有一引起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心理治疗中,特别是在“性治疗”中,医患关系便存着一些更为复杂的、以至有很大争议的问题。再如,在临床试验中,医患关系中又出现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的特定关系,需要遵守一系列特定的伦理和法律规定。
后,应该指导出,把医患关系划分为非技术方面和技术方面,乃是相对的。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统一体。非技术的即服务的伦理的方面,是基本的;技术方面的不同类型,是从属的,实质上乃是以一种什么方式来更好地为病人的健康服务,或者“为病人做什么”,或者“告诉病人做什么”,或者“帮助病人自疗”,都是为病人的利益来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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