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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频被"神医神药"骗 医疗诈骗亟待整治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8-03-06

 以“抗癌降糖神药”噱头假冒知名医院专家坐诊,骗取老年人信任;假借国家扶贫名义以看病报销药费为托,诱导老年人上当……一段时间以来,医疗诈骗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患者造成经济损失,更延误了病情。

据小编了解,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建议,有关部门应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协同打击医疗诈骗,让不法分子受到应有惩处。

据中国中医科学院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中医科学院收到受骗信件75件,受骗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高达125万元,累计金额390余万元。也许这仅是冰山一角。很多患者不仅损失了养老钱、救命钱,还可能延误或加重病情。

张伯礼说,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增加,一方面老年人患慢性病的风险增加,老年人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提高;另一方面他们对健康知识了解不够,获取信息渠道不畅,也缺乏对假冒医疗广告和非法医疗活动的辨别能力,这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导致许多老年人蒙受损失。

与此同时,虚假医疗广告也成患者一大痛点。近年来,一些夸大其词、虚假宣传的医药广告“牛皮吹上天”,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打击力度,但仍有消费者频频“入坑”

      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虚假医药广告问题?小编认为,相关部门尚需进一步强化措施再出重拳再出组合拳。

  强化依法治理

  整治虚假医药广告我们是有法可依的。自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中明确要求,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同时,还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的广告,必须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中明文规定,不准医疗卫生人员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药广告。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药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药广告;医药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两年来对医药广告也是不断出台规定,提出了非常细致明确的要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等广告单条不得超过1分钟;不得以节目形态变相发布或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医药广告,不得夸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不能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作疗效证明。《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中明令指出,严禁以养生类节目的形式发布广告。

  应该说,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了医药广告哪一些能做、哪一些不能做,医药广告应当依法依规制作,不能与节目形式相混淆。目前出现诸多不良问题的关键是有法有规不能很好地落实。因此,整治虚假医药广告必须全面强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强化综合治理

  虚假医药广告是个链条,涉及广告主、代理机构、广告制作经营机构、广告发布者等,对其管理方面涉及到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管理部门,因此必须坚持综合治理。能否实施综合治理直接关系到虚假医药广告治理的成败,目前已构建起多部门综合治理的初步机制,应当进一步强化,使之真正发挥作用,方能确保治理的成效。

  所涉管理部门需分工合作、齐抓共管,一致行动,真正形成管理的合力。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管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监管、实施。工商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企业的注册、审批,同时加强对企业产品广告的监测、虚假医药广告的查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好播前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严格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批。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工商部门有市场处罚权,工商部门应积极主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重罚。另外,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长效治理

  如果说治理虚假医药广告首要是依法治理,核心是综合治理,那么根本就应该是长效治理。首先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重点是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全面强化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建设。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仅仅负责审批企业的营业执照,还要着重监管监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对有问题者依据《广告法》施行市场处罚权,同时定期曝光不合格产品黑名单,避免出现违法违规企业、产品改头换面重新出山;卫生计生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医药专家的监督;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医药广告的监听监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审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相关职能部门在分工明确的前提下,更要全面配合,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虚假医药广告的滋生、蔓延。

  其次,对从事虚假医药生产、发布者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对虚假医药生产、发布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实施造假者应付出高昂的成本,使之不想亦不敢去造假。

  霍尔斯认为,总之,要通过依法、综合、长效治理,构建打击虚假医药广告的良好秩序,使虚假医药广告违法违规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在医药市场给广大受众、广大消费者撑起一方纯净放心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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