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颁新政!医生可自主创业了!
来源:霍尔斯医疗
编辑:霍尔斯小编
点击量:
时间:2017-04-01
引言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1994年,原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计委解读称,修改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持续发力,有效地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新的背景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增加“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委将在全国建立电子证照制度,推动电子证照工作。据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这类医生不得办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允许在职医生开办医疗机构,但是并非所有医生都有资格的。新版《实施细则》保留了旧版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注定无法享受到改革的盛宴。
结束语
医生自主创业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这对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来讲,无疑是极大的鼓舞。还有,即将推出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也已经在去年底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出台时间指日可待,不出意外的话,将允许医生多点执业。
未来一段时间内能会大量涌现各种诊所,医生群体将迎来靠技术吃饭的新时代。在公立医院控费愈严、降价成为大趋势之下,赶紧牢牢掌握好你的医生资源吧,也许会给你带来新的意想不到的财富机遇。
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正式删除1994年,原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计委解读称,修改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为什么要修订《实施细则》?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持续发力,有效地促进医疗服务供给,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激发了社会力量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新的背景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医疗机构类别、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条件、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条款需要做进一步调整,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修改后,《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的条件,将重点围绕医疗质量和安全,注重审查申办者的办医条件和资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医师专业技术优势,调动医师自主创业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加快社会办医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更好的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医疗需求。
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了一项,即增加“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医疗机构类别。
《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增加“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实施细则》删除了第十二条款第三项“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内容。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前期,我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我委将在全国建立电子证照制度,推动电子证照工作。据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这类医生不得办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允许在职医生开办医疗机构,但是并非所有医生都有资格的。新版《实施细则》保留了旧版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级卫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2、3、4、5项情形之一者,也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者,注定无法享受到改革的盛宴。
结束语
医生自主创业的改革大幕已经拉开,这对全国几百万医务人员来讲,无疑是极大的鼓舞。还有,即将推出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也已经在去年底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出台时间指日可待,不出意外的话,将允许医生多点执业。
未来一段时间内能会大量涌现各种诊所,医生群体将迎来靠技术吃饭的新时代。在公立医院控费愈严、降价成为大趋势之下,赶紧牢牢掌握好你的医生资源吧,也许会给你带来新的意想不到的财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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