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卫健委发文,医院严管时代来临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监管部门的权责将有“清单”
卫健委表示,从实践来看,此前监管力量分散、监管职能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监管成效的提升。
医疗卫生行业与国民健康息息相关,随着大健康概念的提出,医疗领域的新技术、新主体、新业态获得快速发展,医疗卫生领域日益复杂多元。任何有效的监管体系必须覆盖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的各类行业形态、服务过程的各个环节、服务过程中的各类要素以及各类所有制、各类投资主体等。监管体系要求不同领域和不同议题上政策间的高度融合、各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间的高度协同。
监管范围的扩大,对有效的监管体系提出了“融合”和“协同”的要求。为此,《意见》中明确列出22项3大类重点任务,部分任务进行了多角度拆解,所有任务都进行了明确分工。例如“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的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7部门负责、工信部等4部门参与。
多部门联合参与是否会出现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如“九龙治水”一般的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的监管盲区现象呢?《意见》中明确指出: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同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有效监管需“权责明确”与“督查督办”并举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实现统一监管”。这一关系的确立,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为重要的监管主体是属地政府,明晰各级政府与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关系,为综合监管制度在地方上的实施给出了依据。
在给予权力的同时,政府的责任落实情况和综合监管职责的履行又如何评估。卫健委表示,《意见》借鉴环境督查、纪检监察等有效做法,提出建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保障综合监管的有效实施。专业人士认为,医疗卫生行业的督查机制将有利于促成监管职能的有效衔接、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意见》强调,要着力加强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要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二是加强全过程监管。要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从业人员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机制。
三是创新监管机制。要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对重点机构加大抽查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信用记录应用;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统筹运用监管结果。
《意见》强调了通过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如机构内或行业内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来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主动降低和消解影响民众健康权益的不良事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这些举措都充分体现了积极主动的风险治理意识,是社会风险前瞻治理思想在医疗卫生领域监管制度建设中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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