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大医改方案,诊所经营正在变化!你还不了解吗?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9-12-09
11月29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颁布了12项医疗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领域的"证照分离",是实施《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从2019年12月1日起,所有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管理。以直接取消审批、变更审批备案、承诺告知、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推进体制改革,形成可复制、可复制的制度创新成果,全面覆盖全国"证书与许可证分离"改革。
关于通知的要点,我们为你摘录如下: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得对诊所的设立实行规划限制,设立诊所的审批和执业登记应当改为备案管理。
举办诊所的,应当报县级(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跨省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的实施
不久前,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公布了2019年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该通知要求自由贸易试点地区遵守这些标准。
诊所是一家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各试点地区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所进行了备案检查,从集中检查设备和设施及其他硬件调整到注重对医生资格和能力的考核。
在诊所执业的医生(不包括中医诊所)必须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主治及以上医师全职或兼职开诊所
凡在医疗机构执业超过5年,并有资格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可全日或兼职开设专科诊疗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换言之,在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地区,诊所医生亦会要求以上的主治医师。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在建立城市医疗团体和县医疗社区的过程中,各试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诊所的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建立诊所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鼓励医学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体检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二级以上医院与临床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鼓励不同专科医生成立规模适当的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生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建立连锁、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促进临床专职医生的职业发展
临床专职医师在申请高级职称时,可以按照改革和完善基层卫生专业人员职称考核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分组、有针对性的评价、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等方面不作强制性规定,重点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原则上,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诊所;迁往高等医疗卫生机构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高级卫生职称。
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独立定价
采取主动在公共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满足要求的诊所,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指定的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临床环境评价和消防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二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设立应当统一为一个环节,医疗机构的批准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结合在一个环节,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只能在执业登记时发放。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公布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通过审批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检查结果和不批准的原因。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
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电子登记管理,缩短期限,精简资料,压缩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后监督
这份《通知》一再提到加强事后管制,几乎每一项实施计划都强调这一点。
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依托信息监控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行和医疗服务的监督,实现实时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加强对门诊的监督管理,有限期纠正的,不实行整改的,依法查处,采取措施纠正。
事件发生后应加强监督,并立即进行抽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增加抽查次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披露医疗机构投诉、举报、隐患严重、违背诺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信息。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学分制的约束作用。
霍尔斯国际认为医疗改革试点领域似乎还将继续扩大,影响也将更加深远。广大医务工作者应积极响应,加快适应,积极参与改革。
卫生领域的"证照分离",是实施《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该文件要求,从2019年12月1日起,所有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管理。以直接取消审批、变更审批备案、承诺告知、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推进体制改革,形成可复制、可复制的制度创新成果,全面覆盖全国"证书与许可证分离"改革。
关于通知的要点,我们为你摘录如下:
实行诊所备案管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不得对诊所的设立实行规划限制,设立诊所的审批和执业登记应当改为备案管理。
举办诊所的,应当报县级(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跨省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备案。
调整后诊所基本标准的实施
不久前,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公布了2019年版《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该通知要求自由贸易试点地区遵守这些标准。
诊所是一家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断和治疗服务以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根据《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各试点地区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诊所进行了备案检查,从集中检查设备和设施及其他硬件调整到注重对医生资格和能力的考核。
在诊所执业的医生(不包括中医诊所)必须取得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主治及以上医师全职或兼职开诊所
凡在医疗机构执业超过5年,并有资格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可全日或兼职开设专科诊疗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换言之,在这些自由贸易试验地区,诊所医生亦会要求以上的主治医师。
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
在建立城市医疗团体和县医疗社区的过程中,各试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诊所的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建设,建立诊所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
鼓励医学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体检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二级以上医院与临床建立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
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鼓励不同专科医生成立规模适当的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生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建立连锁、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
促进临床专职医生的职业发展
临床专职医师在申请高级职称时,可以按照改革和完善基层卫生专业人员职称考核的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分组、有针对性的评价、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等方面不作强制性规定,重点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原则上,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如诊所;迁往高等医疗卫生机构时,应当取得全省(区、市)统一的高级卫生职称。
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独立定价
采取主动在公共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满足要求的诊所,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指定的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临床环境评价和消防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二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中心、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审批和执业登记的设立应当统一为一个环节,医疗机构的批准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结合在一个环节,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只能在执业登记时发放。
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公布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检查;通过审批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检查结果和不批准的原因。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
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全面实施医疗机构电子登记管理,缩短期限,精简资料,压缩环节,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加强事后监督
这份《通知》一再提到加强事后管制,几乎每一项实施计划都强调这一点。
通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依托信息监控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行和医疗服务的监督,实现实时监督,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加强对门诊的监督管理,有限期纠正的,不实行整改的,依法查处,采取措施纠正。
事件发生后应加强监督,并立即进行抽查。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增加抽查次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披露医疗机构投诉、举报、隐患严重、违背诺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信息。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学分制的约束作用。
霍尔斯国际认为医疗改革试点领域似乎还将继续扩大,影响也将更加深远。广大医务工作者应积极响应,加快适应,积极参与改革。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