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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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dm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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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了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意见》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的具体举措。

明确覆盖的范围
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作为重点纳入采购范围,逐步的覆盖各类药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经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集中带量达到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完善采购的规则
严格遵守协议,各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确定合理的采购量,完善竞争的规则,优化中选规则。采购协议期满后,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协议期。
强化保障的措施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严格药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保障,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完善配套的政策
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结清药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健全运行的机制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意见》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明确覆盖的范围
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作为重点纳入采购范围,逐步的覆盖各类药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已经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集中带量达到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完善采购的规则
严格遵守协议,各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确定合理的采购量,完善竞争的规则,优化中选规则。采购协议期满后,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协议期。
强化保障的措施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中选药品列入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严格药品质量标准,加强质量保障,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确保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完善配套的政策
改进结算方式,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结清药款。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探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完善对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
健全运行的机制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统一基本操作规则、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标准,实现省际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健全联盟采购机制,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

《意见》强调,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完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机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要深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探索创新,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解读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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