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基层的难言之隐
依法执业,对于人命关天的医疗行业来讲倍显重要。因此,诸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医生、护士、药剂等医务人员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基层医疗机构因为方方面面的主客观因素影响,依然普遍存在着非法执业情况,潜藏着巨大的医疗风险,值得全行业关注。
表现和原因
基层医疗机构,仍会存在着非法执业的现象。有的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包括助理、下同)在开处方、下医嘱,有的没有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做治疗、执行医嘱单,有的药品调剂没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有一些超执业范围执业,也有一些从甲单位到乙单位不及时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等。
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的非法执业现象?一方面缘于我们对依法执业重视不够,如不及时变更执业地点,不对处方权(麻醉处方权)、药品调剂权进行审核备案等,这些问题只要重视了就不会出现;另一方面是基层医院管理者难以避免的,明知非法但没有办法,主要原因有:
一是医疗机构录用人,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在进人时,没有“职业资格准入”限制,致使大量招录的人都没有执业资格;二是医学院校大规模扩招,生源质量下降,一些学校教学不够规范,只重视收钱,不重视质量,毕业生质量下降,难以通过国家组织的执业考试,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生的职业荣誉感下降,导致优秀人才不愿意学医也是生源质量总体下降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三是社会上良好的学习氛围仍是欠缺,难以打造学习型组织,因此部分人走上社会有了工作后就没有上进心。此外,一些基层医院院长对非法行医的风险缺乏足够认识,也是导致一些医务人员形成不求上进观念,长期拿不到执业证书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风险与对策
基于以上分析,非法执业一方面因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遭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如果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必然引发医患纠纷,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甚至构成非法行医罪遭受刑事处罚。因此,基层医院管理者绝不能马虎。一要建立严格的“技术准入制度”,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服务;二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鼓励没有取得执业资格的人,自加压力,努力争取尽早通过国家考试;三要用对人,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给没有资格的人配带教老师,学生有进步,老师也获奖,同奖同罚,共同进步;四要改进基层医院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五是及时完成新调配人员的执业地点变更,避免不应该发生的非法执业风险。
(下期请继续关注:预案: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
执业须知的法律规制
医师的依法执业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以上法律法规已经十分明确的指出,医生开具处方、诊治疾病,包括从事放射、超声、心电图、胃镜等各种检查诊断报告的医务人员,均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并在相应的医疗机构内注册,否则,即为非法。
护士的依法执业
《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该条同时规定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家规定的护理专业课程;三是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是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药品调剂的依法执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处方管理办法》更详细载明,“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第三十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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