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院不得不关注的政策!可别再因政策细节让医
2018年即将过去,在这一年里,医改进行的轰轰烈烈。国家和各部门为了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得民生问题都付出了各自的努力。为了将分级诊疗实施到位,国家将重点都放到了基层医院。为了改变基层医院得问题,提高基层医院的社会地位和人群就诊量,国家可谓是严抓基层医院的各种医疗问题。霍尔斯总结了2018年基层医院的一些违规事件,希望基层医院能够关注政策法规,不要再触碰警戒线导致医院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规条文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基层医院开展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国家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要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明确相关政策,严格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
在基层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开展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活动,严禁超范围执业。
更严重的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将永远禁止从事任何医疗机构的行为活动。
法规条文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照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医生违规跨专业诊疗在基层医院中屡见不鲜,许多基层医院都在这上面栽了跟头。基层医院由于管理不到位,忽视了一些细小的细节,甚至有一些医生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诊疗活动,而往往因为这种心理导致医院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所以霍尔斯建议基层医院的管理要到位,切忌医生违规诊疗,一切医疗行为照章办事。
法规条文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对于医疗废弃物的处理不当是基层医院常见毛病之一,也是许多乡镇、社区基层医院的惯犯毛病。2018年各地区政府严格管控基层医院的卫生情况,处罚违规的大大小小的基层医院不计其数,众多医院都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行为有以下三条: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条文四:《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医生开处方药是有条例规定的,不能随意开具处方药物。违规开具处方药物现象一般出现在诊所和一级民营医院。医生们由于不够专业以及对细节政策的不了解导致在处方笺违规,医院及医生都应该专业、仔细,禁止出现这种不应该出现的细节错误。霍尔斯建议基层医疗机构在处方的书写、开具、调剂等都应该详细了解,避免发生细节错误。
法规条文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共有八十条,其中第六十六条是基层医院经常忽视的一则条例。比如医疗机构中过期的创口贴、过期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过期的医用棉签等,医院忽视这些过期的医疗器械处理也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且罚款万元以上。
触犯以下六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法规条文六:《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于基层输液的限制越来越严,只有达到一定标准并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才能进行。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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