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尊重患者自主签字权!!
近年来,因未取得家属签字无法进行手术,导致的医疗事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来自黑龙江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说,类似事件都涉及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强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签字权。
张斌说,医疗机构直接征求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的做法已经成为习惯,但是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因此,建议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明确赋予患者的医疗自主签字权。
张斌说,医疗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和依法履职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医疗执业的规则意识。医疗机构应将依法尊重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的规则和实践操作纳入住院医师培训的内容之中,增加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和医疗签字自主权内容的培训比重,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院长张斌
广义的医疗自主权也称医疗选择权,是指患者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医疗服务、接受何种医疗服务的权利。狭义的医疗自主权是指患者对是否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及其方案与范围有拒绝或同意的权利。医疗自主权是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的议题,是人权的体现,其定义在各国、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由于文化等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所有患者入院会签署两份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患者告知书和病员授权委托书。患者进行手术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危重症患者也可以选择放弃插管等有创治疗,这都是患者医疗自主权的体现。
中国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一个转折点,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在此之前,实践中的医疗纠纷主要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明确的基础法律支撑,即使患者起诉请求权益保护,也主要引用《民法通则》中关于生命健康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细化了本领域内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患者对自己病情的深入了解是医疗自主权的前提。《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完整的医疗活动中,医生必须花足够时间详尽告知患者病情现状、后续治疗、治疗依据、潜在风险等各方面信息,患者再结合自身考虑做出对医疗选择的判断。这在手术治疗中极其重要,因为患者对手术风险的深入了解和一知半解很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选择,从而造成不同医疗后果。药物治疗方面也是如此,医生需要告知患者使用某特定药物的依据和相关副作用,为患者提供专业建议。然而,目前国内大医院人满为患,分配至每位患者的看诊时间有限,医生没有客观条件与患者进行如此详尽的沟通,因此患者知情权并未被透彻满足,继而可能影响后续的自主决策。“这是不正常、畸形的现状,是中国医疗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史医生说。
可见,患者在行使医疗自主权时不能没有医生的参与和辅助。正常情况下医患站在同一阵线面对疾病,良好的医患关系是患者行使医疗自主权的基石,医患之间需要一种契约精神,而不仅是入院时签署的两份文件。然而,目前中国医疗的另一问题是医患关系恶化、信任缺失。例如,支架置入可以确切降低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死亡率,但如果患者对医生建议持怀疑态度,就会耽误佳救治时间。这很悲哀,纠其根源牵涉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医生可以做的就是通过尽力展现自己的专业能力来赢得患者信任。遇到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时,也不宜过于极端地理解患者自主权。《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排除说明告知义务,进行强制医疗行为的权利”。
中国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有一个与文化相关的特殊现象――患者家属参与医疗决策的程度较大,尤其老年患者的治疗在大多数情况下由儿女做主。这对医生在沟通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需要更多时间投入,更容易激发医患矛盾。理论上,患者在入院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中会指定一位委托人,在患者不方便知道医疗情况或患方内部出现分歧等情况下,法律上医生只需要与这位委托人沟通。某些情况下医生也会选择只与家属沟通,从而避免为患者造成心理负担。《侵权责任法》第55条补充“对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然而,关于“不宜”的定义却没有明确说明,只能由医生自己拿捏。西方国家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欧美医疗强调患者作为独立个体所拥有的自主权,家属参与程度不大。以上差别有一定的文化和伦理基础:在中国儒家文化背景下,个人以家庭为核心。加上中美医疗保险制度不同,中国部分老年患者的医疗由儿女埋单。因此,中国患者医疗自主权利的实现不可能走向西方个人自由主义式的完全独立自主。
小编认为,总之,患者医疗自主权在中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具有民族特色,也面临独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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