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755-2322 8276
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医疗新闻 > 行业新闻 > 正文

【卫健委发文】医院床位数标准变动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8-10-11

10月9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修订后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与2008版的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相比,该征求意见稿对原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未来,综合性医院病床数量将缩减为6个级别,医院不限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也会大幅提高。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进行重大调整

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明确提出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与2008版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动:

一、建设规模方面:

原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新标准则调整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二、在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方面:

原标准对于各个综合医院的床位区间,都严格限定了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新标准则未明确提及。

三、在医院的建筑面积方面:

新标准也是大幅提高,例如:原标准对400~500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规定为83m2/床,新标准则规定400~599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为115m2/床;原标准付1000床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规定为90m2/床,新标准则将900~1199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提高到了113m2/床。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新版建设标准变成了区间控制,对于综合性医院的建设标准进行了灵活调整,有利于综合医院摒弃以床位数为中心的规模化发展思路,转而向高精尖方向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原标准九个级别当中,最高床位数只规定到1000张,相比较之下,新标准的第6个级别,规定了1200~1500床及以上的医院床位数。对此,专家表示,这等于给了一些特大规模床位数的医疗机构以“合法身份”。毕竟,建设标准要符合实际情况,尽管卫生部门三令五申要求严控大医院床位数和规模,但这些医疗机构庞大的床位数已经是既成事实,与其游走在标准之外,不如纳入到标准当中,当然新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卫生部门严格管控大医院规模

早在2004年,原卫生部就多次出台政策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新医改以来,原国家卫计委也是“三令五申”严控城市公立医院规模。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也多次印发意见和通知,要求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刀砍”大型公立医院,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逐步压缩床位,并选择部分单体规模过大的公立医院开展拆分试点。

自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我国部分医院床位数飞速成长已成一种现象。这是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能力与诊疗水平远不能满足广大患者的就医需求。患者选择到大医院就医的需求依旧很大,“一号难求一床难求”问题成为大医院扩张的内生动力。

尽管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要求,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5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8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1000张。但实际运营中超过2000床的超大型医院不在少数。

国家严控公立医院规模的本质,在于“医生人力资源的配置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样的做法,显然会加剧医疗资源的不平衡,不利于分级诊疗的推行。

 
 
 
 

“去规模化”将成趋势,质量医院势在必行

医院床位规模过大,达到一定程度长期平均成本将会增加,医院内部协调成本也将增加。医院规模过大,其经营财务风险也将增大。

事实上,医院的最优规模与患者就医的可及性、诊疗量密切相关。曾有专家建议三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范围为600-1300张,以1100-1300张为佳,在此范围内,规模效率较高且规模报酬递减或不变。

而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要求,县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500张,市办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800张,省办及以上综合性医院适宜床位规模为1000张。

 

但无论如何,不少医院“超规模运营”是不争的事实。庄一强认为,医院应该实现“去规模化”发展,实现从规模医院向质量医院的转变,才能实现最优效益。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0755-23228276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