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医保局再出拳整治医药行业腐败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20-04-29
近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在医药界广泛流传。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遏制近年来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的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其中,《意见》中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六项制度。
根据医保局发文,此次建立的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共治、权责对等、分级响应、动态管理和协同联动。
《意见》明确提到,医药企业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如有对代理的贿赂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医保部门采取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措施。
如果医药企业是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须及时上报案件发生地省级医保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出现瞒报、漏报、不报情况,否则将按失信处理。
同时,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开展信息校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决文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这些分级最终将成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做出相应处罚的主要依据。
(1)对于评定等次为“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评定等次为“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3)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4)对于评定等次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除了以上惩戒措施,还发布了医药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采取自动和主动相结合方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自动修复以时效性为主,医药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时间超过三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这表明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惩戒医药企业并不是最终目的,合理规范药品价格,打击医药腐败行为,净化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才是出行各大措施的目的。总的来说,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文件的不断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医药行业发展越来越重视。所以药企在未来招采及营销过程中,要逐渐规范化,严厉拒绝不当利益的流动行为。
其中,《意见》中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六项制度。
根据医保局发文,此次建立的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遵循五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共治、权责对等、分级响应、动态管理和协同联动。
《意见》明确提到,医药企业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如有对代理的贿赂行为将承担连带责任。发生失信行为时,接受医保部门采取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措施。
如果医药企业是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对于企业、企业雇佣人员或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的三类违法违规行为须及时上报案件发生地省级医保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出现瞒报、漏报、不报情况,否则将按失信处理。
同时,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开展信息校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决文书。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这些分级最终将成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做出相应处罚的主要依据。
(1)对于评定等次为“一般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给予书面提醒告诫。
(2)对于评定等次为“中等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应在公立医疗机构下单采购该企业药品时,自动提示风险信息;
(3)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4)对于评定等次为“特别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依法依规追缴企业侵损医保基金获得的不当利益。
除了以上惩戒措施,还发布了医药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采取自动和主动相结合方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自动修复以时效性为主,医药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和判决时间超过三年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这表明鼓励医药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惩戒医药企业并不是最终目的,合理规范药品价格,打击医药腐败行为,净化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才是出行各大措施的目的。总的来说,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文件的不断出台,标志着国家对医药行业发展越来越重视。所以药企在未来招采及营销过程中,要逐渐规范化,严厉拒绝不当利益的流动行为。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栏目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