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您知多少?
导语
医院托管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将医院(或科室)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机构进行有偿经营,明晰医院所有者、经营者债权关系,实现医院效益最大化的一种运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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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托管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医院托管是国有企业托管模式在医疗服务领域的延续,是指医院产权所有者将医院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去经营。目前,国内医院托管的实践已经较多,也形成了一些模式。
一.综合性大医院对中小医院的托管:
这种模式比较普遍,是指由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直接对中小医院进行托管,或由大型公立医院通过其附属的医院集团进行托管。目前,我国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拥有大量优质的医疗资源、技术以及管理经验,而中小医院在医疗资源、技术和管理上都比较落后。通过大型综合性公立医院托管中小医院,可以把优质资源带到中小医院,实现医疗资源下沉。同时,大医院也可以通过托管的方式实现医院规模的逐步扩张。
二.专业管理机构对医院的托管:
该模式的受托方主要是由社会资本组成的管理机构。随着医疗行业管控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行业,医院托管就是其中一个方式。2000年以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等地相继注册成立了医院管理公司,这些公司均在国家工商部门正式注册,主要业务范围是医院管理咨询和管理培训,个别公司也开展医院的兼并和托管。它们以公司化的模式进行医院管理,一方面投入资金引入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人才,另一方面也引入先进的医院管理模式,推动被托管医院的现代化。
比如,凤凰医疗集团就是这一模式的代表。凤凰医疗前身为吉林创伤医院,于1988年创立集团,目前集团主力集中在北京,是一家股份制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旗下医院包括健宫医院、燕化医院集团、京煤医院集团、门头沟区医院等。
三.原有医院内部管理层对医院的托管:
该模式是以医院自治的方式,把医院交给原来的管理团队,通过设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或者董事会进行管理,政府只负责监管。在这种模式下,医院的管理团队有较大的自由,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团队,同时也有着较强的激励机制。该模式的特点是实施较为简便,政府与医院管理者只要通过订立合同就可以划定权利边界,不仅可以强化政府出资者的职能,而且还可以约束管理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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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而目前多见的那种把被托管医院的人财物融合到托管方混合调度,不分彼此,尤其是把被托管医院的完整建制和功能都拆分了,以至于被托管医院已经不成其为符合原对应基本标准的医院的托管模式,就可能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托管医院仅输出技术人才与管理团队为被托管医院聘用和完善执业注册登记,用以加强被托管单位现有的服务能力,这种“托管”就完全合法合规,但目前这种模式很少。
在现有的政策下,公立医院是非营利性单位,如何解决托管的利益分配问题呢?单纯的“无私支援”固然高尚,但不可持久,托管方医院一样要有收益以弥补财政拨款之不足。
目前,可能至少有两种处理方法很有代表性:
第一种,小医院被托管后变为大医院的专科分院或者新院区,以托管医院的名义对外服务,就是实实在在地扩大了托管医院的规模,增加了床位、患者,所产生的收益合法合规。
第二种,被托管医院以聘请专家、管理团队的年薪支付其应有的所得,使得托管医院并不“白忙”。但总的来说都会在托管合同里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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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医院托管的决策者?
按概念,医院产权所有者是决定是否托管的“决策者”。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投资主体,医院分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两类,产权自然也分两类。按理说,公立医院应该是政府投资的,然而几十年来,几乎所有的公立医院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因此有专家认为,所谓的公立医院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立”医院,甚至公立医院发展的主要投资来自于医院自身积累增加的投入,因此员工应该有很大一部分产权。
因此,在决定托管这个问题上,实际上政府说了应该不能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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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管公司要求
托管机构或公司一定要高水平专业化,有丰富的托管经验与各种资源,最好是比较知名的医疗机构或专业托管机构。在托管一段时间之后,如果双方“你有情,我有意”,完全可以大胆地往前走一步,与托管机构进行产权、股权等层面的深层次合作,产权与股权合作,可以很好地解决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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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关于医疗机构改革的环境较为宽松,那些具备较好管理基础,有一定医疗水平,员工乐意改变现状的被托管医院,完全可以在不改变医院属性的前提下探讨更具意义的合作。
需要提醒的是,医院托管可以借助市场化运作模式,但不可完全照搬公司制运作方式。不管是医院采取了日常管理运营等常规合作,还是进一步实施了产权、股权等深层次合作,被托管医院仍然是医院,其原有属性不应贸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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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前提
托管期间,责权明晰是让托管行得远的前提,但不能保证没有医疗纠纷的发生。如果主要是托管医院输出技术、人才与管理团队至被托管医院,人员被所托管医院聘用并履行专业人员执业注册登记。这种托管,可以避免被托管医院原有的服务建制被乾坤大挪移地改造或拆散。
由于医院功能、建制、诊疗和管理等都是被托管医院独立运行,如发生医疗纠纷,自然还是由接诊的被托管方负责,双方也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还有一种常见的托管方式——“扩大托管方的业务用房”的全盘托管,即将被托管者变为自己的“康复中心”、“生殖中心”等。托管医院对被托管医院实行管理上的“大统筹”。被托管医院的医务人员会被托管医院乾坤大挪移统筹派往托管医院不同的医疗地点上班;被托管医院原有的职能部门、科室建制等也不复存在。这样,包括纠纷在内的一切事务也都只能由托管方处理了。既然人财物都由托管医院说了算,风险也理应由托管医院承担。
第二种模式还存在一定的法律和医院功能上的缺陷,比如被托管医院的校验问题,也有违分级诊疗制度。被托管医院如果成为托管方的一个院区,可能只是托管医院疏散过来的几个本部挤不下的科室,这样的变化让被托管医院周边的居民看常见病多发病多有不便,原辖区内的常见病多发病往往反而要奔波去本部或其他医院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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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注意点
各个医院都有自己的使命,不见得大医院就比小医院好。
医院托管是将拟托管医院或科室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机构。现实中,通常的医院托管几乎普遍都是大医院托管小医院,在人们的一般认识中,几乎都认为大医院经营管理能力较强,然而事实上也许并不是这样。
因为在我国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中,各级医院的功能任务不同,使命不同,与之相伴随的管理理念也有区别,特别是目前医疗服务的核心由“治疗疾病”转向“促进健康”之后。
一.有偿经营怎么弄:
医院托管不可能没有利益,世界上也没有永远“无私奉献”这种事。在现有的医体制下,国家规定经营结余不得用于分红,且投资人不能通过股份转让套现。但是资本最终是追求利润的,怎么办?
有些医院通过托管协议将医院转交给其他医院或者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后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随着这一两年国家政策的不断完善,管理费变相分得医院利润的做法,不仅缺乏合理性还会面临严重法律合规风险。
而且,托管后医院的所有者失去了管理权,很多时候也不拥有监督权。管理者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医院所有者的利益,如转移资产、为了短期利益损害医院声誉等。
二.发生医患纠纷后责任怎么划分:
托管期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医疗责任是应该由被托管医院负责还是由管理方负责?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关系?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开展托管合作之前予以明确,就会引发很多问题。即使合同已经载明,如果出现大的赔偿,也未必不会产生纠纷。
三.医院行政化根深蒂固:
当然,除了以上的问题外,也许还有一些更大的拦路虎。
1:医院行政化根深蒂固,难以破除,单位无法摆脱政府的干预,员工也都是干部,不会因为托管而改变。
2:是无处不在的医疗体系等级制难以根除,药品使用、医疗收费、技术限制等等,也不会因为托管而得到改变。
3:医院分属于地方政府,医院用地用水用电安保都离不开地方照顾,医院难免不受地方制约。
托管无非就是希望业务能得到提升,其表现在于门诊和住院率的提升,但还是要看被托管医院在哪一级。如果是在二级医院,考核托管成功必然是业务量的大提升。这是因为党和国家的政策不断在支持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公立医院不断控制规模和门诊量,医保部门也在不断使我们支付趋向公平性。
国家政策的影响,必定会使三级以下的医院得到史上最好的时机。如果是托管三级医院,成功的标准就不能是业务量的提升了,公益性是考核的重点。无论是哪种方式,如果实施得当,医院托管可以实现政府、受托方、被托管医院以及百姓四方多赢。
政府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和监管者,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满足老百姓需求是其重要职责,医院托管恰恰能够实现这些目标。受托方通过托管,可以实现自身扩张,提升影响力和品牌效应,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托管模式进入医疗行业,在庞大的医疗市场内占据一定的位置。被托管医院则借助优质的医疗资源全面提升自己,实现医疗服务的现代化。被托管医院服务范围内的居民,将得到更多、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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