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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被吊销执业证的“禁区”,快来了解一下!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19-02-21
   请阅读下文: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来了,医生在行医的过程中有哪些关乎“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底线呢?据了解,医生吊销执业证书的最主要原因有三点,分别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和非法行医。下面将盘点医生在执业过程中需要警惕的“禁区”,以免触碰。




 

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

 

 

《执业医师法》中有关“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共有三类。第一类与“非法行医”相关。当然了,这里所指的“非法行医”是不包括“无证行医”的。该类共有三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在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外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未按要求的个体行医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类规定则与医师的“执业活动”有关。规定共列出十二条,相关部门将依据实际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吊销执业证书的6种情况

 

另外,还有一些规定说明了一些需要吊销执业证书的客观情况: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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