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伦理看点
从伦理角度出发,希波克拉底誓言解释了医患关系的精髓,医患关系是基于患者与医生之间建立的一种信托关系,医生有责任为患者的利益考虑,不损害他们的利益,而患者的信任则是医生道德行医的基石。
然而,如何建立信托关系?医学的伦理界线有哪些?我们通过以下几个例子看看:
一位A患者反复不遵医嘱,不按时复查,不按医嘱治疗,这对A患者的主治医生来说是一种情感的折磨,而且也会产生一种受挫的感觉。A患者的主治医生因此建议他去寻求别的医生帮助治疗。可是A患者反驳道:"我雇佣你为我的医生,我能够解雇你,但是你不能解雇我",那么这位A患者所说的正确吗?
错。医生在已经向该患者提供适当的推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拒绝给非急症患者提供治疗。在一般治疗过程中,医生符合伦理的做法是,尽可能的与患者愉快的合作治疗。依据《医学伦理准则》:"除了急症患者,医生可以自由选择患者服务,也可以自由选择服务环境,这都是符合适当治疗规定"。假如一位医生有强烈的负面情绪对他的患者,那么这位医生将很难向这位患者提供客观的治疗。同样地,如果一位医生不顾医患关系负面环境,仍然强迫着义务去治疗,那么很多矛盾就会产生。正如古老格言所说:"你只能治那些能治的病人。"
一位35岁的中年男性患者,因AIDS晚期持续的疼痛折磨,生活质量非常差,他要求他的主治医生同情他的痛苦,给予他致死剂量的毒麻药。那么这位医生符合伦理的做法应该是怎样呢?
《医学伦理准则》明确表明,"医生应该尊重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尽可能保护患者的大利益……"目前,帮助一个人自杀仍然是违法的,尽管许多国家地方已经将医生辅助安乐死合法化。上面的案例,医生开具致死剂量的毒麻药是不合法的。也许,许多医生强烈的认为,医生的职责就是治疗疾病,拯救生命,而不是帮助人们死亡。他们也对医生辅助安乐死提出顾虑,到底安乐死对哪类人群合适?又是谁决定对这类人群该实施安乐死合适?再又是谁来协调实施安乐死?医生们担心这类法律提出会不会有滥用的可能性?一部分医生不同意禁止医生辅助安乐死,因为《医学伦理准则》允许这样的可能性,即医生辅助安乐死可以不合法但却合乎伦理。实际上,许多医生按照一些疾病终末晚期绝望患者的意愿,已经默默地加速了这类患者无痛苦的死亡。但是不管医生对于辅助安乐死的立场如何,他们都应该尽一切可能使他们的患者的痛苦减轻,并且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例如癌症晚期患者,减轻他们痛苦,使他们得到安慰,寻死的可能性也许就会减少。
实际上,除了以上两例以外,医学伦理界线处处存在,例如:一位患者的一个工程项目正在寻找投资者,而这个项目利润可观,同时这位患者又邀请他的主治医生参与投资计划。那么这位主治医生伦理上可不可以参与呢?又例如,一位患者给予他的主治医师一支热门股票购买建议,那么这位主治医师是否采取行动购买呢?还有,医生与他的患者发生性关系是否伦理上可行?这种涉及移情与反向移情的心理学问题,更加应该引起伦理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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