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关乎所有医疗工作者!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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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3
6月1日起,《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全面实施。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共10章110条的篇幅内容涵盖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和医疗资金保障等多方面。《基本医疗法》的实施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行业发展、相关政策制定的准则。
(图源网络)
那么,作为与法则息息相关的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法》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强基层:强化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基本医疗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其中强调将人、财、物向基层医疗倾斜,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推进基层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人”的方面,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等。
全面保障医生行医安全
《基本医疗法》第五十七条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该法明确规定,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规定医疗机构要为医务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所以不仅提到医生的人身安全,还提到了医生的人格尊严。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公益性原则作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的主要改革经验,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国民健康为目的。
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跟上劳动价值
《基本医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由于医学培养高,培养周期长,加上医务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薪酬体系的制定一定要体现技术劳动价值,促进医生的生活保障。
所以薪酬待遇作为医护人员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该法也有详细补充,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贴。
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基本医疗法》中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法律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由此前的过度检查扩大到过度医疗,包含检查、用药、手术等整个医疗过程中的非必要措施。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图源网络)
那么,作为与法则息息相关的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法》中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强基层:强化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基本医疗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其中强调将人、财、物向基层医疗倾斜,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
推进基层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在“人”的方面,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等。
全面保障医生行医安全
《基本医疗法》第五十七条提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该法明确规定,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且规定医疗机构要为医务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医疗环境,所以不仅提到医生的人身安全,还提到了医生的人格尊严。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补充。公益性原则作为这部法律的最大亮点之一,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的主要改革经验,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国民健康为目的。
医务人员薪酬待遇跟上劳动价值
《基本医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由于医学培养高,培养周期长,加上医务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薪酬体系的制定一定要体现技术劳动价值,促进医生的生活保障。
所以薪酬待遇作为医护人员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该法也有详细补充,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贴。
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基本医疗法》中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法律对过度医疗行为的认定由此前的过度检查扩大到过度医疗,包含检查、用药、手术等整个医疗过程中的非必要措施。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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